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重附民,11,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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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原 告 蘇君宜


被 告 蘇君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並寄押法務部○○○○○○○○○○○) 陳雅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1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及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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