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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蔡旻錩
被 告 王威勻(原名王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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