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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吳智萍
訴訟代理人 趙天昀律師
邱恩州律師
謝建弘律師
被 告 吳育菱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訴字第158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已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87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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