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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焦靜萱
溫春梅
焦謙悟
葉振益
李紋瑤
劉奕翰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陳振中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潘坤璜
呂漢龍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北 ○○○○○○○○)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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