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重附民,41,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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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陳思寧

陳德昇

被 告 陳秉毅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之0

許惟綸

郭冠亨
周煒宸

顏廷宇

許皓翔
董尚


駱敬楷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0

李柏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號加重強盜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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