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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廖明相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關於被告林愛倫部分,因其非上開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告,原告無從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林愛倫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此另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其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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