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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隆村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8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隆村幫助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隆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得製作略式判決書,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予刪除、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9至20列關於「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對價」部分應刪除。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自白(甲1卷〈以下卷證出處之卷宗代碼均詳參如附件二「卷宗代碼對照表」〉第160頁、第241頁)。
⒉證人即另案被告王俊升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A1卷第379至384頁;
A2卷第169至188頁;
A5卷第7至12頁、第249至252頁;
B4卷第169至171頁、第181至187頁、第215至221頁;
B5卷第5至23頁、第89至103頁;
B7卷第61至66頁;
B11卷第25至40頁、第79至86頁)。
⒊證人即另案被告姚珮絃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4卷第203至208頁;
B5卷第113至132頁、第167至179頁;
B6卷第331至339頁;
B7卷第79至83頁)。
⒋證人即另案被告許瓈丹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5卷第187至198頁、第263至281頁;
B6卷第373至379頁)。
⒌證人即另案被告胡瓊文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5卷第283至291頁、第303至325頁;
B6卷第393至397頁)。
⒍證人即另案被告范文中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5卷第327至333頁、第339至349頁;
B6卷第405至409頁)。
⒎證人即另案被告劉紫潔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5卷第351至359頁、第383至395頁;
B6卷第419至423頁)。
⒏證人即另案被告車羽杉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5卷第397至406頁、第421至431頁;
B6卷第435至437頁)。
⒐證人即另案被告洪學範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5卷第459至468頁、第487至501頁;
B6卷第433至439頁;
B7卷第9至11頁)。
⒑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勇志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4卷第227至235頁;
B6卷第331至333頁;
B7卷第79至83頁;
B11卷第201至209頁)。
⒒證人即另案被告文一帆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4卷第227至235頁;
B11卷第177至187頁)。
⒓證人即另案被告陳祉亘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7卷第95至97頁;
B11卷第227至235頁)。
⒔證人即另案被告鄧瑋婷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7卷第125至147頁;
B13卷第389至394頁)。
⒕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婷惠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7卷第125至147頁;
B13卷第349至355頁)。
⒖證人即另案被告李倫瑋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7卷第141至143頁;
B13卷第363至366頁)。
⒗證人即另案被告詹志翔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A1卷第259至266頁;
A2卷第341至348頁;
A5卷第83至87頁;
B7卷第135至137頁;
B13卷第377至383頁)。
⒘證人即另案被告朱鴻慈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7卷第125至147頁;
B13卷第357至360頁)。
⒙證人即另案被告林耘如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B7卷第125至147頁;
B13卷第401至406頁)。
⒚證人張慈芸另案調查局詢問時證述(B11卷第243至247頁)。
⒛證人邱緯朋另案調查局詢問時證述(B11卷第257至2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