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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7號
原 告 鳴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喜麗
原 告 黃筱萍
黃筱琪
黃昱綺
被 告 湯志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原告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鳴泰實業有限公司已聲請於本院判決無罪時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故其部分併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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