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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36號
原 告 吳子涵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弄0號被
告 李偉弘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47號之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另就被告呂承濬、林秉樟、王進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其等到案後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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