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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13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被 告 吳雅涵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雅涵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被告業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7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可佐。
原告就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原告於書狀內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林奕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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