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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05號
原 告 符思佳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
潘志亮
黃繼億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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