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附民,1306,2024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06號
原 告 廖劉素真
被 告 方家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方家宇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惟因原告廖劉素真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本院上開刑事案件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