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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17號
原 告 邱凡芸
被 告 蕭新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新諺上開經起訴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訴字第1423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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