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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32號
原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陳姿伃
被 告 曾莞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列: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曾莞茹被訴竊盜案件(案列:111年度易字第911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並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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