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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49號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朱伯川 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告 蕭尹淑 年籍資料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洪宜辰律師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蕭尹淑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169號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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