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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95號
原告何雅琪
被告周曼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9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吳家桐
法官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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