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附民,142,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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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游馥渝

被 告 鐘子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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