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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4號
原 告 林秉樞
被 告 陳菁徽
朱凱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8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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