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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44號
原 告 陳玫瑜
被 告 鐵貫譯
上列被告因洗錢等案件(112本院年度訴字第12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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