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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87號
原 告 馮筱芸
被 告 陳啓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7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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