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附民,1493,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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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93號
原 告 黃士唐

被 告 劉韋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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