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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原 告 蔡金對
被 告 湯宏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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