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41號
原 告 張瑋鑫 年籍資料詳卷
葉淑玲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林潤宇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訴字第4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林潤宇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兩造經合法傳喚俱未到庭,且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