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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高德生
劉香蘭
劉文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羅偉倫
蔡月翔
施秉森
郭明鑑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訴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羅偉倫等4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等4人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林靖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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