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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告 楊小慧
被告 易辰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
法官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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