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附民,397,20240712,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告林怡瑄

被告易辰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
 法官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