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附民,52,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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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蕭任宏
被 告 洪才鑫(原名:洪浤凱)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被告洪才鑫詐欺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判決在案,然原告前已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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