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附民,527,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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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洪國祥
被 告 黃永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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