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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95號
原 告 林怡彣
被 告 陳建智
吳坤明
許佑丞
葉上瑋
蘇劭恩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陳世杰部分調解成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趙德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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