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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15號
原 告 陳曉霖
被 告 吳力安
黃唯恩
許祐嘉
邱薏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力安、黃唯恩、許祐嘉、邱薏璇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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