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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17號
原 告 錢季麟
被 告 許佑丞
上列被告因112 年度訴字第90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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