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附民,863,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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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63號
原 告 李銘盛

被 告 吳坤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關於附件二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7號刑事判決所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一所載(附件二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7號判決有罪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參酌司法院民國74年6月15日(74)廳刑一字第452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11月20日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意旨,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亦同。

四、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關於附件二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依照上開說明,應予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

該等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黃靖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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