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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61號
原告吳金洪
被告繆詩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官 賴政豪
法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而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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