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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8號
原 告 蔡智翔
被 告 王晨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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