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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3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范永生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待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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