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交易,138,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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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明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5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官法庭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然經移付調解後,被告已與告訴人於113年7月3日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是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故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官法庭第1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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