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交簡,533,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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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義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233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交簡字第149號),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交易字第5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再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呂義寶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呂義寶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經處理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參(見偵卷第32頁),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未能善盡注意義務,而有前開犯行,致釀本案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

惟考量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但無意與告訴人洽談賠償事宜之態度;

另衡以被告之教育程度、職業等狀況(偵卷第47至49頁)及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233號
被 告 呂義寶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區○路00號2樓
居臺北市○○區○○○道000巷0號3
樓(送達)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義寶於民國112年5月27日上午7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1段第3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同路段3之1號前,見路旁行人舉手攔車而欲向右靠停路邊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變換行向時,應注意其他往來車輛,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向右變換行向,適黃大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第4車道直行至該處,因閃避不及而與呂義寶駕駛車輛發生碰撞,致黃大有人車倒地,而受有右腋下、右上臂、右肘、右前臂、右手、右臀、右大腿、右小腿及右踝多處挫擦傷(部分為深度)等傷害。
二、案經黃大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呂義寶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黃大有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調查事故報告表㈠、㈡、談話紀錄表共1份及現場照片16張、道路監視器拍攝影像擷取畫面2張。
㈣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
㈤龍昌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黛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韻竹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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