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賴泰利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2樓被
告 林泓名 住○○市○○區○○路000巷0號
林萬能
上列被告林萬能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9號),經原告對林萬能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林泓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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