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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呂伍豐
被 告 劉承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黃靖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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