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交簡附民,15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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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薛凱銘


被      告  許佑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6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前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被告許佑平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薛凱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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