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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劉見隆
被 告 邱弘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4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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