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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江金鳳
被 告 林婉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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