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薛國芩
被 告 李信樺
上列被告李信樺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98號),經原告薛國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