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交簡附民,185,202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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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謝瑜璁
被 告 張百輝
上列被告張百輝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謝瑜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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