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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孫緯龍
被 告 陳炳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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