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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陳昱蒞
被 告 凃傑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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