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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聲他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謝旻修
被 告 黃利睿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不公正的可能」所載。
二、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本法所稱當事人,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同法第3條亦有明文。
準此,告訴人即非刑事訴訟法所指之當事人。
是以,聲請人既非本案訴訟之當事人,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利,其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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