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李德財 (地址詳卷)
被 告 何增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