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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蕭立樺
法定代理人 蕭彤
訴訟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育承
被 告 郭文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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