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母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鄭耀堂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侵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